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宏伟蓝图,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依法理财,2021年11月,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通过了《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青海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
坚持与时俱进全面贯彻党的大政方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抓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条例》以宪法、预算法和监督法为根本,以中共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为指导,以全国人大关于贯彻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文件为重要参考和依据,并结合了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实施意见的部署和预算审查监督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条例》紧扣时代脉搏、紧跟实践脚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主要内容涉及近20项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囊括了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重大要求,内容之多、涵盖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更多地关注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原《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与修改后的预算法、中央改革部署、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实际,重新制定法规,适用范围由省本级扩大至全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建立了全省统一的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标准。针对全省各级政府预算编制和管理中存在的年初预算到位率、代编规模大、不细化形成的支出进度慢、结余结转存量资金大等突出问题,《条例》对提交人大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编制相关收支明细表及绩效政策目标作出规定。针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期间审查时间不够充分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健全完善预算初审制度,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针对审查重点不突出,重总量审查轻政策审查的问题,《条例》突出预算审查监督更好体现和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这个主题主线,着重加强对财政政策执行和成效的审查监督。针对监督形式单一,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专题审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审查监督。针对审查力量薄弱,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条例》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邀请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就相关领域开展预算初审等。
坚持突出重点紧跟改革发展新动态
《条例》紧紧围绕新时代预算审查监督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发挥立法对重大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着力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良法促改革。一是突出了预算绩效监督内容。《条例》明确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全过程应当包含预算绩效管理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参与重大事项事前绩效评估、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领域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的跟踪监督。并规定在审议预算决算草案及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分别提供预算绩效目标文本和财政绩效评价报告文本。二是加强了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大要建立定期听取政府债务报告机制。明确了预算草案及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报告中政府债务编报内容,强化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债券发行和使用等情况的审查监督,推进对政府债务资金“借、用、管、还”的全过程监管。三是强化了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重要领域资金和重大项目支出进行专项审计,听取专项审计报告。
坚持务实管用切实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可操作。《条例》是一部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结合的法规,既有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性内容,又有规范各级人大审查监督、政府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预算公开的实质性内容,有效规范和引领了预算审查工作的开展。《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不仅明确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的职权职责及预算审查监督目的、基本原则和范围,还对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审计、预算备案和公开的全过程审查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草案(报告)初步方案报送时限及内容、初审的程序和重点、初审意见反馈、正式草案(报告)报送时限和内容、审议的重点、审议意见的反馈、跟踪监督的方式方法等全流程审查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还对预算草案解读、预算联网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此外,《条例》规定了可以聘请专家、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对预算审查工作提供协助;探索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推动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重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等。《条例》不仅是一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一份路线图、任务表、操作手册和说明书。(王新平 周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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