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这个案件争议标的额虽不大,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却都是影响正常生活的大事,案件的圆满和解帮他们解决了困扰多年的纠纷。”11月14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王巧敏告诉记者,这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和解后,双方当事人都分别给她打来电话表示谢意。
“你把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让我们可以安心开始新的生活,真的太感谢你了!”质朴的话语中透露出当事人对王巧敏发自内心的感谢,也反映出检察官以民事检察和解实现了最佳的办案效果。
同居析产引发纠纷申请监督
2014年,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的陈某某与荣某某开始同居。2017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支付首付款后在荣某某名下办理贷款并商定共同偿还房贷,房产登记在荣某某名下。2021年在房屋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二人因发生矛盾解除了同居关系,并因对房产分割问题谈不拢,2021年3月,陈某某将荣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案涉房屋。
案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一审判决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给付荣某某12万余元。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判决房产归陈某某所有,改判陈某某给付荣某某21万余元。陈某某对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陈某某难以接受这一结果,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于2022年10月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并听取意见,调阅本案卷宗,检索相关法律和司法观点,以及类案裁判观点并与审判法官、执行法官沟通,全面掌握本案案件事实和争议症结。
从启动监督到力促和解
“从一审的12万余元到二审、再审的21万余元,相差9万元。”王巧敏与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后,了解到陈某某除对二审及再审认定事实不服外,还认为同居期间由其偿还的房贷不应计入双方共同出资,案涉房屋出租收入6万元应予分割;荣某某则认为同居期间其对家庭及老人的付出应当给予补偿,首付款中陈某某父亲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日渐激烈。
经过认真调查了解,王巧敏认为该案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情形,申请人陈某某申请监督的理由成立,并将该案提交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符合启动检察监督的条件。
案件符合法定监督条件,但启动监督是否是最优选择?如果机械地启动监督纠错程序,意味着漫长的诉讼过程,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讼累。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不能‘结案了事’,要‘案结事了’。”在这样的办案理念引领下,经过反复思量,王巧敏还是觉得和解对双方当事人都更加有利。
真诚劝导实现圆满和解
此时,陈某某与荣某某的关系已经降到了冰点,当王巧敏尝试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纠纷时,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补偿款金额争议较大,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在对案件情况了解更加深入的基础上,王巧敏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以法明理、以情化人,再次尝试开展检察和解工作。因双方当事人拒绝见面和直接沟通,王巧敏便通过电话沟通分别给陈某某、荣某某做思想工作,并充当起了双方当事人的“传声筒”,用心用情为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而努力。
“如果启动监督程序,需要考虑时间成本及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果达成和解,双方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各自的利益。”在王巧敏专业的分析和真诚的劝导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心结,态度也由最初的抵触转变为积极协商。
最终,经过商定补偿金额的多轮“拉锯战”,陈某某同意在付给荣某某补偿款约13万元的基础上,再自愿补偿约5万元,即陈某某支付荣某某18万元,荣某某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某某名下。
在王巧敏与执行法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陈某某将剩余贷款一次性偿还,案涉房屋解除银行抵押后,双方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执行法院终结本案执行。
“检察和解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这要求我们检察官不但要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更要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检察机关将民事诉讼监督融入社会治理中,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尝试。”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周永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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