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对湿地管理体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修复、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细化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管理职责,并明确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职权对其范围内的湿地进行管理。此外,根据上位法,配套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面积总量管控、分级与名录管理、严格控制湿地占用、湿地恢复费、动态监测等规定。
《条例》明确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园进行保护,并根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湿地内的禁止行为,确保满足现实治理需求,增强制度刚性。对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明确可以对同一区域内或者湿地类型相似的多个省级重要湿地,统筹组织编制修复方案并开展修复。坚持分类施策,对我省沼泽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河湖湿地、小微湿地等不同湿地类型提出具体修复要求。《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2013年,我省创制性颁布实施《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力推动了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条例依据新的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政策作全面修订,实现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为湿地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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