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省总工会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征求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意见,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制定了《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暂行办法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切实关心关爱劳模,进一步加强劳模疗休养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劳模休养五年计划(2014—2018年)》和《青海省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和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真心关爱劳模、真诚服务劳模,为广大劳模创造一个学习交流、修养身心、疗养康复、拓宽视野的平台,实现劳模疗休养工作制度化、组织规范化、服务精细化,推动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疗休养对象
(一)省级劳模(含部级劳模)、市州级劳模、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一线优秀职工:主要是青海省工人技术明星、青海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安康杯”竞赛优秀个人、“六型班组”优秀班组长、职工职业道德“双十佳”、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省级表彰的各类单项荣誉获奖职工;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一线职工。
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疗休养,由省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协助组织实施。疗休养名额依据各地区、各单位的劳模分布以及历年参加劳模疗休养情况进行分配,对艰苦地区和行业给予适当照顾。疗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等费用由全总承担,往返路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
三、疗休养人数。省总工会每年组织400名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市州级劳模(含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加疗休养,二者比例为6:4。同时,每年组织200名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一线职工和优秀技术工人参加疗休养。有关具体比例和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总工会适当进行调整。各级工会可以参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组织市州级劳模和一线优秀职工参加疗休养。
四、疗休养时间及地点。每批次劳模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原则上安排到全总、省总指定的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或省外接待条件好、服务意识强的劳模疗休养基地或工人疗养院。
五、疗休养内容。
(一)开展满足劳模需求、符合疗休养实际、突出行业特色的形式多样的疗休养活动。
(二)主要安排政策形势报告、交流座谈、健康讲座、体检理疗、参观考察、文体活动等内容。
(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疗休养内容。
六、疗休养经费
(一)按照劳模疗休养人数规模和费用标准,省总工会负责每年及时足额编制劳模疗休养经费预算,确保劳模疗休养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各级工会也要根据需要做好经费安排。
(二)在职劳模参加疗休养按出勤对待,往返路途所需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农牧民劳模或有特殊困难的劳模往返路途所需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组织单位负担。
(三)疗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等费用,省总组织的由省总统一承担;各级工会组织的,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四)劳模疗休养往返路途及活动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参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88号)相关标准执行。
七、疗休养工作职责
1.省总工会职责。要将劳模疗休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好年度劳模疗休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周密选定疗休养活动出行路线和地点,确定疗休养活动批次和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保证劳模疗休养经费落到实处,对劳模疗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活动内容等做出统筹安排;督促疗休养基地认真按计划开展疗休养活动,并选派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带队,全程陪同,协助做好组织联络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2.派出疗休养劳模的各级工会职责。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劳模疗休养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宣传劳模疗休养政策,协调劳模所在单位对劳模参加疗休养活动给予大力支持;要按照省总工会分配名额,严格审查疗休养人员的资格,认真做好推荐、审核和选送工作。重点安排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劳模和优秀职工,优先安排生产一线,特别是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和在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且身体健康的劳模参加疗休养,不得选送劳模(优秀职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参加疗休养活动。
3.劳模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省总工会确定一批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要求承办单位周密制定劳模疗休养活动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有条不紊、万无一失。疗休养期间,要严把食宿安全、交通安全、卫生防疫关,精心细致、热情周到地做好劳模疗休养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为劳模疗休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和条件。
4.参加疗休养对象职责。参加疗休养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全总和省委、省纪委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做文明出行、勤俭节约、遵纪守规的模范。要服从组织安排,统一行动,不得擅自离团,不得携带家属或随员。
八、疗休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劳模疗休养活动是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劳模的重要体现,是工会服务劳模的实际行动。各级工会应充分认识劳模疗休养活动的重要意义,把疗休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保质保量、优质高效完成。省总工会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财务部、经审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劳模疗休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工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
(二)落实工作职责。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负责劳模疗休养活动的具体工作,做好劳模疗休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督查;省总财务部负责落实劳模疗休养经费,做好劳模疗休养资金使用的监管;省总经审办每年对劳模疗休养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强化纪律监督。省总机关党委、纪委、财务、经审等部门根据疗休养安排,选派一名专职督察员每次随队对劳模疗休养期间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疗休养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总党组上报督察报告。疗休养期间,疗休养对象、领队及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宴请,聚餐吃请;不得参加与疗休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不得搞特殊化,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劳模疗休养活动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劳模疗休养活动情况,全面展示劳模风采;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激励广大职工学习劳模、争当劳模,为谱写中国梦青海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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