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青海省总工会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㈣坚持原则,求真务实,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㈤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㈥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㈠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㈡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㈢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㈣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㈤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㈥身体健康;
㈦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二、民主推荐程序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五条 民主推荐程序:
㈠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㈡根据《省总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竞职演讲办法(试行)》规定,对省总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空缺处级领导岗位,按照岗位条件报名,报名者在推荐会上进行竞职演讲;
㈢通过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㈣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㈤向省总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三、干部考察工作要求
第七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省总组织部、机关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八条 干部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成考察组;
㈡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㈢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㈣考察组向组织部门汇报考察情况。根据考察情况和结果,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省总党组报告;
㈤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九条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酝酿讨论
第十条 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二条 省总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三条 省总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省总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省总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㈣需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五、任职事项
第十五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任干部在省总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总主要领导签字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实职)的,试用期为一年 。
第十七条 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㈠由省总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㈡须报经省委组织部批准的,自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
㈢由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省总党组、机关纪委与新提任领导干部在任职1个月内进行任职谈话。谈话内容重点围绕正确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进行,同时,根据本人平时表现和任前考察情况,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勉励他们勤勉工作、克己奉公、做出贡献。
六、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不准封官许愿。对干部个人私自许诺,封官许愿的,要严肃批评;对所许愿人选不得作为考察人选,已列为考察人选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
第二十条 不准跑风漏气。严禁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不准为他人谋取职位。严禁为他人谋取职位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对请人说情、打招呼的,不得作为考察人选,已列为考察人选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准不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的干部,一律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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