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动《青海省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贯彻实施。
《评价标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协商主体,规范了协商程序,优化了协商内容,强化了职工参与,突出了协商质效,必将推动全省集体协商工作覆盖更加广泛、运作更加科学、作用更加凸显。
《评价标准》由评价范围、评价总则、评价内容、评价细则、评价方法等五部分组成,其中,评价内容包括集体协商过程、集体协商结果、集体协商知晓度和满意度3项具体内容及9项评价项目、54条评价细则,总分值为100分。
《通知》指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线职工、工会工作人员以及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运用《评价标准》提升集体协商质效的能力水平,使评价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科学合理。
《通知》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建立完善贯彻实施《评价标准》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自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第三方评价,择优评定一批集体协商一星、二星、三星企业和省级集体协商示范企业,以点带面,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效,推动集体协商在各类企业、行业、区域生根开花。
《通知》强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通过贯彻实施《评价标准》,指导企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规章制度以及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等纳入集体协商范畴,进一步加大职工参与力度,让职工的关注、参与、受益、评价与监督成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和谐发展的内生动力。
《通知》明确,对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优先推荐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及工会、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对拒不开展集体协商或不开展自我评价的企业,不能推荐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及工会、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省总权益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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